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補,3058,2017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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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058號
原 告 許美華
被 告 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
法定代理人 吳麥斯
被 告 甘宜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50 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85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 萬5,150 元(捌萬伍仟壹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唯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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