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補,3063,2017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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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063號
原 告 林詠珊
被 告 蘇珮菁
蘇漢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5,8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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