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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073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王綉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三度空間貿易有限公司間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聲請人於106年10月19日前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君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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