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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10號
抗 告 人 徐元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提起再審之
訴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3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蓋本件抗告人主張請就裁定撤銷與否,給予人民回復,並請求撤銷裁定等語)。
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
是本件應徵裁判費為新臺幣壹仟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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