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親字第102號
原 告 吳雅慧
被 告 吳亞晞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億翔(SOMKUAN CHIMMAKROM)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理由欄關於「林盛群」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林群盛」。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復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建新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