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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俊欽即三洋家族元氣館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郭坤德
俞招治
上列當事人間因106 年度訴字第1008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陸萬柒仟叁佰伍拾伍元(計算式:766,741 元+300,614 元=1,067,35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捌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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