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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0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郭坤德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劉家亨
王俊欽即三洋家族元氣館
上列當事人間因106 年度訴字第1008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玖萬叁仟陸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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