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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82號
抗 告 人 丁俊元
即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朱政勳律師
以上抗告人因與被告陳碧雪等人間請求事件給付通行權償金等,對於本院民國106年5月16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姓名及住居所,經本院於106年5月16日以其起訴程式不合法為由予以裁定駁回。
茲抗告人以其已於本院裁定駁回前(即106年5月12日)提出陳報狀補正為由,提起抗告,並有陳報狀1紙附卷可稽,應認其抗告為有理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傅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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