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訴,1132,201709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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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32號
原 告 余忠儒
訴訟代理人 戴易鴻律師
被 告 安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是亞華
被 告 陳崇雄
胡淑艷
林正韋
林淂
陳木平
上列被告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姜智揚律師
複 代理 人 蕭郁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10月19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4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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