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87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林芷伃
王琦涵
被 告 張素貞
陳萬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萬8,082元。
嗣原告就上開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106年8月30日106年度抗字第1185號裁定抗告駁回,並於106年9月12日確定(見本院卷㈡第5、19頁),故原告依法應於上述期限內繳納本件第一審裁判費14萬8,082元,惟原告已逾相當期限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㈡第9至17頁)。
原告既未遵期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毛彥程
法 官 陳心婷
本裁定得抗告。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