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53號
上 訴 人 蘇紫婕
被 上訴人 王充琦
訴訟代理人 李宗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慰撫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 年8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關於請求被告負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部分,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
關於請求被上訴人刊登道歉啟事部分,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共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2,600 元【計算式:(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部分:8,100 元)+(非財產權部分:4,500 元=12,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