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訴,1283,201705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83號
原 告 張競劦
被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城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閔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林閔貴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原告於民國106 年3 月8 日起訴時,被告法定代理人原為留福裕,嗣於106 年5 月5 日辦理變更登記為林閔貴,有分公司變更登記表2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9至40頁),爰依職權裁定命林閔貴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楊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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