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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88號
原 告 三邦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其隆
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律師
呂佩芳律師
李怡潔律師
被 告 杜寶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632元。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1,256,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88 元,扣除原告業繳納之裁判費17,632元外,尚應補繳93,45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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