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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46號
原 告 張淑家
被 告 億圓富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華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信託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 年3 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茲因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答詢表3 份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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