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51號
原 告 謝德聖
李吉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房樹貴律師
被 告 台北狀元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文書
訴訟代理人 景玉鳳律師
林冠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使用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五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雅真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