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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35號
原 告 潘俊亨
被 告 許嘉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0萬元,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訴之聲明第3項係主張被告應除去網頁版面,網址為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sanchungluzhou/,性質上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
是原告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4,000元(1,000+3,000=4,000),扣除原告已繳1,000元,尚應補繳3,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潘曉玫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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