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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40號
原 告 宇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國軒
訴訟代理人 林華逸
楊秉逸
被 告 歐陽玉麗
訴訟代理人 劉衡慶律師
何孟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4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本院訴字卷第118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假執行聲請亦缺乏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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