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訴,1550,201705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50號
原 告 隆中網絡股份有限公司員工持股會
法定代理人 池美娜
被 告 鄭文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嘉義市○區○○里○○街00○0號」,有被告戶籍查詢資料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傅淑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