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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9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振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思瑩間因106 年度訴字第1591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9,1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0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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