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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23號
原 告 嘉興成衣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嘉興
訴訟代理人 陳柏廷律師
被 告 劉宗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一百六十八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一萬七千六百三十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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