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訴,1762,201806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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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62號
上 訴 人 陳韋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仕源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萬3,1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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