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4號
原 告 吳玉珊
訴訟代理人 陳香如律師
被 告 張禎祐
張育菁
王琇嫻
林峻緯
李庭芸
許翊婷
宋曉玲
蕭詠霖
施慧君
吳建德
張雅筑
吳柔燁
兼上十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余杰政
被 告 楊涵茹
訴訟代理人 謝文明律師
被 告 黃耀弘
陳堃騌(原名:陳冠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肆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參萬肆仟陸佰陸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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