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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49號
上 訴 人 永虹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麗娟
被 上訴人 弘山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珍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949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42萬9,19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陸仟玖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唯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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