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109
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永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俊智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10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民事上訴狀載明正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誤載上訴聲明為「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
,惟本件訴訟為上訴人所提起,並非被上訴人所提起,上訴人上開上訴聲明顯然有誤),均於法不合。
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全部不服,則本件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參萬陸仟玖佰元(計算式:1,619,020元-582,120元=1,036,900元),應徵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玖佰肆拾肆元,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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