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訴,213,201709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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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13號
上 訴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被上 訴 人 東亞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聲源
被上 訴 人 顏宏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訴字第213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肆萬捌仟捌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零伍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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