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訴,2139,2017091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139號
上 訴 人 鄭義昌
被上 訴 人 楊孫阿圈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213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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