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320號
上 訴 人 陳宥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
本件上訴聲明係請求廢棄原判決並駁回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又本件原判決係判: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022元,及自民國106 年6 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請求將上開第一審判決全部廢棄。
是上訴人聲明對原判決不利其部分不服提起上訴,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136,723 元(計算式:3,152,745 -16,022=3,136,723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1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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