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356號
原 告 陳雅鈴
兼
訴訟代理人 吳茂松
被 告 新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殿寶
訴訟代理人 謝易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13日所為之補充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所載之「新普建設股份有公司」均應更正為「新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蘇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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