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訴,2430,201709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2430號
原 告 高匡武
訴訟代理人 陶泗華
被 告 佳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池旺融
荊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本院於民國 106年9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登記日期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三十日,字號:北中地登字第472250號,權利人佳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捌拾玖萬元,存續期間自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至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設定之抵押權登記均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主張其所有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路 000號34樓之9房屋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暨其坐落基地 (即新北市○○區○○段 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

設定權利範圍:均為100000分之28,以下合稱為系爭不動產)上存有由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以88中登他字第019473號收件 (登記字號為北中地登字第472250號),於民國 (下同)88 年9月30日辦理設定抵押權利人即被告佳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 (下同) 890,000 元之抵押權 (下稱系爭抵押權) 之設定登記,然原告已清償積欠被告之借款債務,被告對其已無任何債權,故訴請被告將前項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因系爭不動產坐落於本院轄區內,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次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分別明定。

經查,被告公司業經經濟部於97年10月13日以經授商字第 09701261210號函解散登記,依上開規定,即應行清算程序。

又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

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據聞被告公司章程無另行規定公司解散登記後之清算人,且股東會復未選任該公司之清算人,被告公司董事長池旺融、董事荊皋亦未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是被告於解散登記後,其公司於清算必要範圍內之法人人格仍然存續,就被告公司解散登記前已發生之系爭普通抵押權及其所擔保借款債權之法律關係並未因之變更,依前揭規定,應以被告公司現尚生存之全體董事為本件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88年間向被告公司購買系爭不動產,並以系爭不動產設定89萬元之普通抵押權擔保兩造間之借貸債權,約定存續期間自88年9月28日至93年9月27日,惟被告公司業已辦理解散而未繼續經營,且原告積欠被告之借款債務已全數清償完畢,是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不存在,系爭抵押權存續期間又已屆滿,復已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將來亦無發生債權之可能,基於抵押權之從屬性,系爭抵押權因所擔保之債權消滅而不存在,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陳稱:公司之資料因為火災已全數焚毀,故無資料可送請地政機關辦理登記,同意塗銷,爰對原告聲明逕予認諾,並請求法院判決。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於本件言詞辯論時對原告之聲明予以認諾 (見本院卷第 72頁),揆諸前開規定,本院自應本於其認諾逕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應將系爭抵押權之設定登記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附表:

(土地)
┌──┬──────────────┬────────┬─────────┐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積(平方公尺)│(設定)權利範圍    │
├──┼──────────────┼────────┼─────────┤
│一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9066.08         │100000分之28      │
├──┼──────────────┼────────┼─────────┤  
│二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 │7.05            │100000分之28      │
├──┼──────────────┼────────┼─────────┤  
│三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 │7.83            │100000分之28      │
└──┴──────────────┴────────┴─────────┘
(建物)
┌──┬───┬───────┬──────┬─────┬────┬────┐
│編號│建  號│ 建 物 門 牌  │基 地 座 落 │ 建物面積 │權利範圍│設定權利│
│    │      │              │            │(平方公尺)│        │範圍    │
├──┼───┼───────┼──────┼─────┼────┼────┤
│一  │新北市│新北市中和區景│新北市中和區│樓層面積合│  全部  │  全部  │
│    │中和區│平路 190號34樓│秀山段 594地│計29.3、附│        │        │
│    │秀山段│之9           │號          │屬建物合計│        │        │
│    │3719建│              │            │5.04      │        │        │
│    │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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