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訴,2450,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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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450號
原 告 黃駿榮
被 告 黃于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南市○○區○○路000號15樓之21,有卷附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按(置於卷外)。

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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