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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476號
原 告 張維學
被 告 王志朗
訴訟代理人 黃國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傅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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