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訴,2570,2017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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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570號
原 告 林通遠
訴訟代理人 林玠民律師
被 告 陳信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戶籍地為連江縣○○鄉○○村000號,其住所地係在台南市○○區○○街000號,並未居住於本院管轄區域內,此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及被告到庭陳稱居住事實在卷。

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

三、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君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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