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訴,2637,201806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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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6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正璋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香港商唐芯生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舜之
以上當事人間因106年度訴字第2637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捌萬捌仟參佰伍拾玖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肆仟伍佰參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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