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訴,2642,201709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642號
原 告 陳培凱
被 告 汐止我的家管委會
法定代理人 陳怡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受理原告遮雨棚施工申請,因被告管委會址設新北市汐止區,依上述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賴彥魁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