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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666號
原 告 比利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志賢
訴訟代理人 李淑寶律師
被 告 藍波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上法定代理人
劉愛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藍波通訊股份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係設於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3樓,被告劉愛貞之住所設於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有公司變更登記表、戶籍謄本影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第2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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