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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278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陳弘淥(原姓名:陳弘原)
訴訟代理人 施習盛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新北市土城區運校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沈俊龍
訴訟代理人 郭學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拆遷請求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被告即反訴原告對於本院107年5月31日所為反訴部分之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五、本判決第三項於反訴原告以新臺幣(下同)134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反訴被告以403萬4,163元為反訴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
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反訴原告確於106年3月16日在本院言詞辯論時就反訴部分訴之聲明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一第122頁),且依本院於107年5月31日所為之民事判決所示,該判決有關反訴部分漏未就假執行部分予以判決,則依上列規定,應即為判決。
是反訴原告就上列假執行部分聲請補充判決,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勿逕送上級法院)。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無庸命補正,逕為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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