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訴,2791,201806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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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791號
上 訴 人 李亦耘
被上 訴 人 蘆洲保和宮
法定代理人 李重信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791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依其上訴聲明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萬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4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1萬8429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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