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訴,2804,2017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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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80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廖昱豪
被 告 洪翊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查,原告除已繳納新臺幣500 元外,尚有部分裁判費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9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 年8 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但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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