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825號
原 告 陳蓬禹
被 告 郭卜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7月30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5頁)。
但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佐(見本院卷第27至33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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