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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84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藍雅集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佶諭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284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萬0,65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8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曉玫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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