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訴,287,20170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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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87號
上 訴 人 豐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逢益
被 上訴人 苗育慈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287 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單獨就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部分之判決聲明上訴,應視為獨立之訴訟標的而命其繳納裁判費。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4 萬4,411 元(計算式詳如後附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4,91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附件:
一、利息部分:
自105年10月13日起至106年4月18日上訴日止,共188日。
【3,500,000 ×(36﹪-20%)×188/365 =288,438 ,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遲延利息部分:
自105年10月13日起至106年4月18日上訴日止,共188日。
【3,500,000 ×72﹪×188/365 =1,297,973 ,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違約金部分:
自105年10月13日起至106年4月18日上訴日止,共188日。
3,500,000 ×10/10000×188=658,000。
四、本件上訴利益合計為2,244,411 元(288,438+1,297,973+658,000 =2,244,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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