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訴,2874,201709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874號
原 告 鄧宇倫
被 告 林雲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6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 年7月13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7頁)。

但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件(見本院卷第51頁、第61頁至第64頁)附卷足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楊千儀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