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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886號
原 告 張文銘
張穎林
張明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律師
被 告 聯華國際石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應明
被 告 永興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賢
被 告 權亞石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蘭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私法人之事務所係分別在新北市八里區、新竹縣湖口鄉,有原告起訴狀之記載足憑。
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事務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君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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