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訴,291,201709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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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91號
上 訴 人 傅月容
即 被 告
被 上訴人 邱成祥
即 原 告
被 上訴人 邱成欽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91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均於法不合。
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全部不服,則本件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644,209元(計算式:系爭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61,456元×7.98平方公尺÷2層=644,209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二審裁判費10,575元;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一併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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