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訴,2920,201903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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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920號
上 訴 人 莊弘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德煌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4,4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6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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