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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921號
原 告 沈明儒
訴訟代理人 吳永發律師
被 告 曾世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依起訴狀載在新北市○○區○○路00號7樓,屬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區域,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本件自應由該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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