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訴,2944,2017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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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944號
原 告 宋政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致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李怡安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原告請求給付金錢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
原告請求不得再任意散布張貼原告肖像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
原告請求登報道歉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
準此,本件共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元【計算式:20800 +3000+3000=26800】。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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