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98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林孟寬
林忠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二者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依首揭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8 次民事庭會議【一】決議參照)。
又所謂「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應指起訴時客觀之巿場交易價額而言。
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先位依民法第242條、第87條、第113條之規定,以被告間所為買賣行為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為由,先位聲明:⒈確認被告林孟寬、林忠佑就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103 年11月1 日之買賣債權關係,及於103 年12月19日之移轉所有權登記之物權關係均不存在。
⒉被告林忠佑就系爭土地於103 年12月19日以買賣為原因向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以103 年樹資字194140號收件字號所辦理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而備位係依民法第244條第2項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就系爭土地以買賣為原因之債權行為及變更所有權人之物權行為,其備位聲明為:⒈被告林孟寬、林忠佑就系爭土地,於103 年11月1 日之買賣行為,及於103 年12月19日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應予撤銷。
⒉被告林忠佑就系爭土地於103 年12月19日以買賣為原因向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以103 年樹資字194140號收件字號所辦理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經核原告之先、備位聲明具有預備合併之關係,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即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又原告先位聲明請求確認被告間就系爭土地所為買賣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不存在,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請求確認被告間就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範圍之客觀價額為準,即應依原告起訴時系爭土地之面積、公告現值及被告間對於系爭土地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權利範圍為計算,其價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91 萬6,095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
再以上開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顯然高於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對被告林孟寬之債權金額10萬9,781 元,自應以先位聲明之價額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91 萬6,09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0,008 元,扣除原告已繳之1,110 元,尚應補繳1 萬8,898 元,限原告於5 日內補繳,逾期則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附表:
┌─┬─────────┬──────┬────────┬────┬───────┬───────────┐
│編│被告辦理所有權移轉│ 土地面積 │106年1月土地公告│被告辦理│訴訟標的價額 │ 計 算 式 │
│ │登記之土地地號: │(平方公尺)│現值(元/ 平方公│所有權移│核定(元)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號│ │ │尺) │登記權利│ │ │
│ │ │ │ │範圍 │ │ │
├─┼─────────┼──────┼────────┼────┼───────┼───────────┤
│01│新北市三峽區白雞段│ 111 │ 1,300元 │ 5分之1 │ 28,860元 │111㎡×1,300元×5分之 │
│ │紫微小段0000-0000 │ │ │ │ │1=28,860元 │
│ │地號土地 │ │ │ │ │ │
├─┼─────────┼──────┼────────┼────┼───────┼───────────┤
│02│同上區段小段0031-0│ 3,350 │ 1,300元 │ 5分之1 │ 871,000元 │3,350㎡×1,300元×5分 │
│ │003 地號土地 │ │ │ │ │之1=871,000元 │
├─┼─────────┼──────┼────────┼────┼───────┼───────────┤
│03│同上區段小段0130-0│ 643 │ 1,300元 │ 5分之1 │ 167,180元 │643㎡×1,300元×5分之 │
│ │004 地號土地 │ │ │ │ │1=167,180元 │
├─┼─────────┼──────┼────────┼────┼───────┼───────────┤
│04│同上區段小段0130-0│ 774 │ 1,300元 │ 5分之1 │ 201,240元 │774㎡×1,300元×5分之 │
│ │006地號土地 │ │ │ │ │之1=201,240元 │
├─┼─────────┼──────┼────────┼────┼───────┼───────────┤
│05│同上區段小段0130-0│ 412 │ 1,300元 │ 5分之1 │ 107,120元 │412㎡×1,300元×5分之 │
│ │008地號土地 │ │ │ │ │之1=107,120元 │
├─┼─────────┼──────┼────────┼────┼───────┼───────────┤
│06│同上區段小段0130-0│ 30 │ 1,300元 │ 4分之1 │ 9,750元 │30㎡×1,300元×4分之1 │
│ │010地號土地 │ │ │ │ │=9,750元 │
├─┼─────────┼──────┼────────┼────┼───────┼───────────┤
│07│同上區段小段0130-0│ 1,326 │ 1,300元 │ 5分之1 │ 344,760元 │1,326㎡×1,300元×5分 │
│ │011地號土地 │ │ │ │ │之1=344,760元 │
├─┼─────────┼──────┼────────┼────┼───────┼───────────┤
│08│同上區段小段0134-0│ 316 │ 1,300元 │ 5分之1 │ 82,160元 │316㎡×1,300元×5分之 │
│ │004地號土地 │ │ │ │ │=82,160元 │
├─┼─────────┼──────┼────────┼────┼───────┼───────────┤
│09│同上區段小段0379-0│ 570 │ 730元 │ 4分之1 │ 104,025元 │570 ㎡×730元×4分之1 │
│ │012地號土地 │ │ │ │ │=104,025元 │
├─┴─────────┴──────┴────────┴────┼───────┴───────────┤
│ 總 計│ 1,916,095元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