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0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楊六賽
法定代理人 楊政信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姜大炎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次按因地上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
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 倍為準;
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同法第77條之4著有規定。
二、經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定地上權存續期間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2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本院依新北市政府不動產交易服務網所示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106年度之公告地價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2200元,故系爭土地於106年度之申報地價核為每平方公尺25760元(計算式:32200×0.8=25760)。
又系爭土地面積125平方公尺,依本院判決主文判命被上訴人自106年9月21日起,按當年度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八計算應給付上訴人之地上權地租,並定地上權存續期間自77年11月17日起至126年8月12日止,上訴人聲明地上權存續期間自106年9月13日起算,存續期間10年,即至116年9月13日止,超過10年部分(116年9月14日至126年8月12日,為9年333日)廢棄,是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0000000元【計算式:25760元×125平方公尺×8%×9又333/365=0000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5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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