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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06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經貴即久連旺企業社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揚冷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9 萬6,30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 萬8,2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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